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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冠肺炎疫情已经得到极大的缓解,本来以为,特殊时期的特定刑事案件应该销声匿迹了,可是没有想到,在这个时候,居然还能够碰到由于疫情期间抬高销售价格,结果被公安认为非法经营罪的案件——这估计是目前在办的全国唯一一起哄抬物价非法经营刑事案件了。

今年2-4月份,一家企业因为加工成本、物流成本、人力成本不断上升,加上市场供不应求,于是随之抬高销售价,但是毛利润始终在50%-60%之间。然而,就是因为后面有一次毛利润超过了119日前的毛利润,被公安认为属于哄抬物价,进而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安的认定逻辑很简单:根据两高三部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予以刑事追诉。

何为哄抬物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又出台了相关意见: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哄抬价格。

(三)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

(四)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

经营者有本条第(三)项情形,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立即改正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本条第(四)项“大幅度提高”,由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

公安振振有词:

119日之前,你们的毛利润是50%2月中旬,毛利润达到55%,可不就是哄抬物价吗?

从表面上看,公安似乎挺有道理,白纸黑字放在那里,违反了行政部门的规定,就构成哄抬物价,进而触犯了两高三部的司法解释,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是,如果我们仔细一琢磨,就会发现问题。

比如,有公司产品119日前销售价格是4元,成本2元;2月份的销售价格调到4.2元,成本不变,销售额很高。如果按照公安机关的逻辑,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的《指导意见》,即便涨了2毛钱,也构成哄抬物价,也就构成刑事犯罪。如果这样简单认定,显然人民群众难以理解、难以接受。

我们注意到,近年来,经常出现民众普遍认为只是属于行政违法乃至并不违法的行为,却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比如,因电影《我不是药神》而为民众广为知晓的陆勇生产、销售假药案;比如,内蒙古农民因收购玉米构成非法经营罪;还有天津大妈“气枪案”。这些案件都引起了舆论的一片沸腾,引起了民众的普遍不解。

那么问题出在哪里?

仅从字面上看,司法机关的处理合法合规,由于对象都是普通老百姓,不会存在贪污受贿故意构陷的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刑法法条的理解仅停留在字面含义,没有从实质上理解刑法的规定,没有发现刑法的真实含义。

从实质上看,刑法的规定,都有其特定的法益保护目的。适用刑法也就是实现法条的目的。了解法条的目的何在,也就是要了解值得法条保护的法益是什么。这需要法条对构成要件行为与结果的描述、法条之间的关系以及社会生活事实、社会的一般观念、国民的生活需求等做出合理判断。

以开头所提到的本案为例,司法解释规定疫情期间哄抬物价构成非法经营罪,我们认为,所要保护的法益应该是疫情期间确保政府对市场管理秩序的稳定,是民众对防护用品的正常购买获取。

只有违法或不正当的行为才能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涨价或降价都是市场的正常现象,不能因为有人抱怨涨价就认为市场秩序遭到破坏,而要看涨价是正常涨价还是使用不正当手段恶意涨价。不然,就会出现前文所述,只要涨价几毛钱就可能构成犯罪的荒唐情况。

本案中,该公司产品虽然经过多次提价,但是属于事出有因,是由于原材料价格、加工厂加工成本以及物流、人力等成本都上涨了,公司才不得已上调价格,但是毛利润始终只有很小波动。同时期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价格都差不多,甚至很多比该公司要高。在这期间,也没有听说有类似企业受到政府的任何行政处罚。

对单纯的涨价行为进行刑事追诉也不符合民众的预测可能性。根据预测可能性的原理,当某种行为长期由民众公开实施,为一般人所认可,公安、司法机关从来不予制止时,民众就不可能预测到该行为是犯罪行为。既然如此,就不能将这种行为当作犯罪处理。即使这种行为确实具有法益侵害性,也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宣传教育、行政规制之后,再当犯罪处理。

自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除了少数商品和公益性服务产品,经营者都是可以自主定价,从来没有听说过涨价会构成犯罪,特别是没有出现过毛利润出现小幅波动就构成犯罪的情况。疫情时期虽然特殊,但是在依法治国的时代,不能让企业、商家“一不小心就可能犯罪”,否则就严重侵害了民众的预测可能性。

其实,即便在疫情这一特殊时期,符合价值规定的涨价行为也有其有利一面。疫情防控时期,防护物品短缺造成价格上涨是价值规律的体现,涨价幅度是紧缺程度的反映。这种市场信号会及时传导到生产环节,激励生产者想方设法提高产量,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源投入紧缺物品的生产。

此外,市场监管总局《指导意见》的规定前后矛盾、不合逻辑。

8条规定:经营者违反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的价格干预措施关于限定差价率、利润率或者限价相关规定的,构成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违法行为,不按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不按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处理就意味着不会构成犯罪,最多也就是行政处罚行为。市场监管总局的逻辑是:经营者在政府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后,故意违反继续涨价,顶多是行政处罚。而在政府没有干预时自主涨价,却是哄抬物价,可能构成犯罪。主观恶性大的行为构成行政处罚,主观恶性小的行为构成犯罪,这样分不清是非、轻重的规定,明显违反了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

不合理的行政规定加上仓促出台的司法解释,让所有生产销售防护用品的企业都处于可以被刑事追诉的危险境地。

其实面对这种情况,司法机关也两难,是机械适用法律,还是灵活处理,选择出罪?

当一个个具体而鲜活的刑事案件来到司法者案前的时候,我们还是有理由期盼,司法者有勇气和智慧去软化强硬的立法,弥补立法的缺憾,让司法更加符合朴素的市场经济规律、更加符合民众的常情常理。

当然,我们更加呼吁,对于疫情时期单纯涨价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停止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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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辉

周辉

29篇文章 3年前更新

隆安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大文学学士、复旦法律硕士,曾在某直辖市检察机关工作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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