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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难”一直是个问题:凌晨排队、限制人数、等待时间长……最近,某地看守所又贴出通知重申:律师在会见在押人员中不可传递物品、材料、纸笔等,如需在押人员签字、查看材料或者其他,必须民警在场,否则,一经发现就要上报。

法规没说给在押人员在会见笔录上签字需要民警在场啊,赶紧翻出上级规定压压惊。

《刑事诉讼法》是这么规定的: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又找到更细的规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看守所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未经允许,不得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药品、财物、食物等物品。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

两相比较,似乎有些出入,当然,律师还是要入乡随俗了。

本来律师会见当事人就小心翼翼,这次更要翼翼小心了,看看如今律师会见的模样,想想当年开着警车直接出入,简直是酷帅拽到家了。

当然,实事求是的说,现在的律师会见跟之前相比已是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之前,律师会见,办案警察是必须在场的,所以那个时候会见就存在两个问题,要么办案人员以各种理由推迟拖延,不给你会见的机会;要么警察在场,会见往往流于形式。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经过激烈的讨论,高层终于决定,律师会见,除了三类案件外,不需要批准,会见时警察不能在场,不准监听。刑诉法出台后,据说着实让警方、检方紧张了一阵。

虽然,刑诉法对律师会见做了规定,但在实践中,各地看守所经常会出现一些独特的规定。据一些老刑辩律师所说,不能相信看守所没有监听,即使说没有,我们在会见时也要当作有。我国地域辽阔,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确有困难,这点可以理解,但是同一个市里,相距几十里地的看守所也有不同的规定,就让律师颇为为难了。

比如,在司法文明先进地区上海,就规定实习律师陪同办案律师会见时,必须经过办案单位承办人员的批准,很多承办人员就以没听说过、没有时间等借口一推了之。

律师会见在押当事人,是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前提,是完成实质辩护的关键,是预防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的重要制度设计。

律师会见权还可以进一步延伸,即侦查讯问律师在场权。在西方影视剧里我们经常会看到,当犯罪嫌疑人带到警局问话时,经常说的一句话就是,我要等我的律师过来。所以经常有当事人问我们,警察叫我去问话,你们能在场吗?可惜的是,理解很丰满,现实很骨感。我们一直以为,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利”,但我国台湾地区作为大陆法系地区,也已经规定了律师在场权制度。

目光穿梭,古今中外,法治在每个时代总需要进步,也许有少数律师利用会见干扰侦查,可是也正是由于大多数认真维护当事人权益律师的存在,才使我们的法治建设进程日益加快。

作者周辉,微信号:13641976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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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辉

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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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大文学学士、复旦法律硕士,曾在某直辖市检察机关工作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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