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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报道,2020226日,社交平台“SoulApp的合伙人李某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被普陀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原因系为了打击竞争对手,故意在对手的Uki App上散布有害违规信息,截图后向有关部门进行恶意举报,导致对方的APP被下架处理三个月,造成被害公司增长几近停滞、业务严重被危害。

据了解,20197月,嫌疑人李某发现有一款名为“Uki”的APP与公司产品“Soul”功能类似。为了打击竞争对手,李某授意下属、公司员工范某收集Uki上的有害违规信息,未果。

于是,李某开始授意下属通过“钓鱼”的方式收集:“如果在Uki上找不到违规内容,就用自己注册的账号在他们平台上发布违规内容,然后再截图。”

201910月,员工范某分别用自己和同事的手机在Uki平台上注册两个账号,并通过账号发布了涉黄有害言论和图片,截图后向有关部门举报。

201911月初开始,“UkiAPP陆续被主流应用商店下架,用户量出现断崖下降,造成公司运营停顿。后该公司因涉黄内容被监管部门约谈,并要求整改。

检方认为,嫌疑人基于对同行恶意打压的目的,在被害公司已经审核做出删除或禁言的情况下,仍通过截图自身发布的有害信息的方式造成有害信息已公布的表象,并向监管部门举报,导致被害单位负责人被约谈、APP下架,商业运营陷入停滞,损害了被害单位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

 是否构成损害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罪?

商场如战场。李某的行为并非孤例,在商界类似行为时有发生,但之前都以构成“不正当竞争”予以行政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实属少见。

《刑法》中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构成该罪,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二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三是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

由于目前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具体的证据情况尚不清楚,仅从新闻报道披露的信息来看,李某的行为应该符合后两个条件,但是否符合第一个条件存在疑问。一般认为,“散布”是指使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知悉或可能知悉行为人所捏造的虚伪事实。在本案中,李某只是向特定的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并没有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体向外发布,这是否属于刑法条文规定的“散布”? 显然,这是值得怀疑的。

笔者通过裁判文书网搜索,发现自2012年以来,全国各地法院判决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案件只有四十余件,犯罪行为手法基本上都是通过网络、微信、贴大字报等公开方式散布虚假信息,通过向监管部门举报打击竞争对手的方式入刑的基本没有(由于搜索能力有限,不排除有个别先例遗漏)。

 是否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

毫无疑问,李某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法益侵害性,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值得思考的是,是否一定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某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纳入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如果能用民法、行政法就能够对此行为予以有效规制的话,并非一定需要动用刑法。

就本案而言,除了非要追究李某刑事责任之外,被害公司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投诉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1、李某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受害公司可向工商部门举报。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23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被害公司可直接向工商部门举报,要求工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受害公司还可民事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根据此规定,被害公司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soul公司赔偿损失。

 互联网行业野蛮生长、竞争激烈、乱像频生,的确需要治理。治理的手段是多样的,在尚未诉诸民事救济、行政救济之前,并非一定需要动用刑法,至少不需要优先动用刑法。

 笔者周辉,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原检察官,邮箱:84279237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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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辉

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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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大文学学士、复旦法律硕士,曾在某直辖市检察机关工作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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