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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楚雄一男子杨某因为自己手机内存不够,就把不舍得删的4段淫秽小视频上传到自己的微博里,并特意设置了仅自己可见。可是没有想到短短几分钟,这些视频的浏览量就达到了50多次,然后,就被当地民警叫去讯问,被行政拘留5日。

警方认为,杨某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构成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的违法行为。

如果是网友在网上有意传播一定数量的黄片,达到一定的点击量,确实具有社会危害性,警方“扫黄”无可厚非。但是,治安管理也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如果的确如媒体报道,杨某在微博上设置了仅自己可见,那么,杨某就没有传播黄片的主观故意。他的行为就跟很多人把黄片存到自己的网盘或者电脑上一样,应该属于个人隐私,不能算违背公序良俗,更遑论违法犯罪。

有人认为,治安管理处罚跟刑事处罚不一样,不需要看行为人的主观状态。的确,《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在实践中,由于主观状态认定较难,执法者为了提高执法效率,经常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视为违法。但这并不代表,在治安管理处罚中就不需要考量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行政执法既要合法,也要合理。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方可作出合理处罚。本案中,杨某显然不具有传播黄片的主观过错,对其完全可以采取行政拘留之外的其它处罚措施。

退一步说,就算我们不考虑杨某的有主观方面,杨某的行为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有网友说,这50多次的浏览量都是全国各地的网警“贡献”的。如果属实,不管是从法理上,还是从常理上看,都不能把执法者的主动执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算到杨某的头上,这50多次的网警浏览量应该予以扣除。

在此案中,由于杨某上传微博的黄片数量和他人点击次数都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可谓“有惊无险”。但是如果按照云南警方的处理逻辑,假如全国各地的网警再作作“贡献”,杨某就很有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如果是这样的话,显然违背了人们的常识。

此外,值得我们思考的是,执法人员以执法为名,任意进入属于个人的网络空间,是否涉嫌侵犯个人隐私?

目前,网络上还是有不少大胆、严重的传播、牟利行为,警方应该把重点放到打击此类行为上面,而不能专捡“软柿子”捏。

 

笔者周辉,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律师,原上海市检检察官,联系方式:13641976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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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辉

周辉

29篇文章 3年前更新

隆安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大文学学士、复旦法律硕士,曾在某直辖市检察机关工作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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