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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春平很幸运,赶上了好时候。

在检察机关连续对福建赵宇案、涞源“反杀案”作出不起诉处理后,又一次以正当防卫为由对盛春平作出了不起诉处理。

20187月,盛春平被人以谈恋爱之名,骗至杭州市桐庐县,这实际上是以天津天狮名义活动的传销窝点。传销人员多次意图威逼其加入传销组织,盛春平予以拒绝,且拔出水果刀警告。之后成某某等多人逼近,当成某某上前意图夺刀时,盛春平持刀挥刺成某某,致其死亡,盛春平逃离现场。

此案与福建赵宇案、涞源“反杀案”有点不同,此案是在持续侵害状态下的防卫,而之前的两案都是在短时间内侵害的反抗。所谓持续侵害,主要是指非法拘禁、绑架等继续犯以及非法侵入住宅、组织传销活动、家庭暴力等侵害状态得以持续的不法形态。

相比之前的两案,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持续侵害状态下的加害行为表现较为平和,而一般侵害下加害行为表现非常暴力。所以,相比普通侵害行为,对持续侵害状态下正当防卫的认定尤为困难,也正因此,才体现了此案的重要意义。

回望过去,此类防卫行为在追求正当防卫认定的路上,道阻且长。

比如,天津静海“刑某故意伤害案”,刑某为逃离传销窝点,对看管的人实施伤害行为,造成1人重伤2人轻伤,辩护人认为其系正当防卫,但法院不予采纳,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对刑某判处有期徒刑36个月。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的理由主要有三:

一是加害人加害行为平和,没有使用严重的、激烈的暴力手段,防卫人的人身危险性不高。

二是防卫人有较为充足的时间,选择其他“友好”的救济渠道:比如报警、逃跑等。

三是防卫人进行防卫时的手段要比加害方更加暴力,使用的工具更为“先进”。在盛春平故意伤害案中,盛春平就是有武器的,而其他人是没有的。

因此,很多案件也就如此顺理成章地判了。

但是,这是有问题的。

第一,在持续侵害状态下,虽然从表面上看,手段平和,危险不大,但是危险是持续存在的,并且“累积升高”,防卫人长期时刻处在紧张、恐惧之中,心理压力非常大,终至崩溃的一刻。我们不能“事后诸葛亮”,当然地认为防卫人能够预测未来,有足够的耐性和理智。

第二,防卫人可能会有其他报警、逃跑等救济渠道,但是在公权力介入后,往往只是批评教育一下就走了,防卫人还是无法脱离险境,并且境况更加恶化,比如在家庭暴力案件、被拐卖妇女反杀案中。我们不能轻松地防卫人说,你还有下次报警的机会,也许下次警察就帮你解决问题了。这就有点幸灾乐祸的味道了。

第三,虽然防卫人的武器更为“先进”,手段更为激进,但对防卫人的反抗应该放在整个持续侵害状态下进行整体评价。在反抗之前,防卫人都是处在被控制、迫害的状态中,一系列轻微的反抗都被镇压,其如果不拿武器,又如何能够进行有效的反抗?所以,防卫人采取激烈的反抗方式,使用“先进”的武器,依然具有防卫正当性。

我想起了十多年前的一部叫做《盲山》的电影,讲的是女大学生白雪梅被拐卖到山区,给老光棍黄德贵做老婆的故事。期间,白雪梅被虐待、强暴、殴打,多次逃跑,却终于走投无路。电影有两个结尾:一个是基于真实案例的,女主角拿刀砍向丈夫黄德贵;另一个是虚构的,白雪梅在警察的帮助下,逃出深山。

十年过去了,正义绕了一个大圈,终于回到了应有的轨道。

法律虽然不能改变人心,但至少要有所作为,如果不能成为照进黑暗中的灯塔,也至少也要发出守护人权的光芒,给困境中的绝望者一丝明亮的盼望。

最后,再次为老东家的不起诉决定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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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辉

周辉

29篇文章 3年前更新

隆安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大文学学士、复旦法律硕士,曾在某直辖市检察机关工作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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