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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最高法案卷丢失事件一样,成都七中实验学校食堂事件也迎来了剧情反转,网络上流传的恶心食材图片,居然是几名家长为了吸引网民眼球,自己制作、摆拍出来的假照片。

据报道,文某某、王某某等3人于312日晚10时许,强行进入小学,撕破部分食材包装,抛洒踩踏食材,就地取物撒在食材上(姜黄粉撒在鸡翅,毛肚上撒红曲米),改变了食材原有形态,并故意摆拍成为照片视频,上传到网上。这几名家长已被当地公安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调查。

家长故意制造噱头,欺骗民众的同情和关注,这确实让人感到不爽和气愤,但是他们的行为离构成寻衅滋事罪还尚有一定的距离。

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这些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对照法律规定的行为要件,家长的行为明显不符合前面三种,唯一有可能的是第四条。

那么,有人会说,家长的行为发生在学校食堂,也不能算是公共场所,即使算是公共场所,但也没有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

寻衅滋事罪出现之初,公共场所确是仅指线下公共场合,但是随着网络社会到来,网络舆情虚假、暴力等现象也随之而来,国家为了打击此类行为,于是在2013年颁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在该事件中,这几名家长把虚假的照片上传网络,结果引起很大的舆情,如果当地司法机关要给予定罪的话,最有可能是援引该条款。

但是,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家长的行为只是在网络上形成了舆论风波,并没有形成现实的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

此外,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不仅要看客观行为,还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就寻衅滋事罪而言,按照刑法理论通说,该罪的成立一般要求行为人出于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空虚,发泄不满情绪等流氓动机。该事件中家长的动机只是想引起更多人对校园食堂安全、卫生问题的关注,并不存在流氓动机。

事情闹得这么大,没有抓到学校什么过硬的问题,那么,当地政府肯定要对推波助澜的家长予以惩戒,所以自然就想到了寻衅滋事罪这个“小口袋罪”。该罪的内容中不少是诸如“随意”“任意”“严重混乱”等模糊性词语,给执法司法机关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对于民众来说,“小口袋罪”的存在不是什么好事,这与法治所追求的可预测性、对权力的制约有冲突。私法秉承“法无明文即允许”,公法坚持“法无明文即禁止”,模糊不清的罪状内容只会让法律失去对权力的制约,而失去制约的权力就很有可能会任性。简单说,只要有的行为让公权力感到不爽,就可以举起“寻衅滋事”的大棒。

此前发生过一些案例:比如把过激信访者定以寻衅滋事,把街头涂鸦者定以寻衅滋事,这些都引发了人们的广泛争议。

很多人对刑法讳莫如深,巴不得远离刑法,那是对刑法的误解。在正常的法治社会,刑法不应该是打击犯罪的刀把子,而应该是一把双刃剑,一边针对犯罪,一边针对公权力。

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在《法学导论》中提到,“自从有了刑法存在,国家代替受害人施行报复时开始,国家就承担双重责任,正如国家在采取任何行为时,不仅要为社会利益反对犯罪者,也要保护犯罪人不受被害人的报复。现在刑法同样不只反对犯罪人,也保护犯罪人,它的目的不仅在于设立国家刑法权力,同时也要限制这一权力,它不只是可罚性的源由,也是它的界限,因此表现出悖论性:刑法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以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不单面对犯罪人,也要面对检察官保护市民,成为公民反对司法专横和错误的大宪章。”

目前,成都当地警方还在侦查当中,让我们静静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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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辉

周辉

29篇文章 3年前更新

隆安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大文学学士、复旦法律硕士,曾在某直辖市检察机关工作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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