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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则工商局干部醉驾撞死环卫工免于刑事处罚的新闻上了头条,引起了人们的广泛讨论。事情起源于125日,陇西县纪委通报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其中,县工商局干部毛志尧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通报格外引人注目,因为犯罪嫌疑人免于刑事处罚。

舆论指向了法院,陇西县法院拿出了这一案件的刑事判决书:201794440分许,被告人毛某某醉酒驾驶致被害人宋某当场死亡。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被告人毛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268.15mg/100ml。经甘肃明源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宋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与被害人宋某家属达成事故赔偿协议,被告人毛某某已按赔偿协议支付被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8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综合本案被告人毛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80万元并取得谅解的悔罪事实,可以对被告人毛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在醉驾就可入刑,很多人因此锒铛入狱的当下,醉酒超速驾车致人死亡居然还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确实令人大跌眼镜,突破了广大群众的法律想象力。涉案当事人还是国家干部,这难免会让人想到案件的背后是否有官官相护、徇私舞弊的勾当。

 

但是,从法律的角度看,陇西县法院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有相关判例支撑的。抱着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和期待,笔者在全国裁判文书网上输入“交通肇事”“醉酒”“免予刑事处罚”关键词查询,出现了2百多个类似判决,经过简单翻阅,剔除掉一些案件情节明显不同的,发现有不少案件情节与毛某某案类似,判决结果也是免予刑事处罚。

 

还有一例发生在上海徐汇的案件,其犯罪嫌疑人身份是一名副处长,醉酒驾车致人死亡,后来被免予刑事处罚。该起案件的背后是不是也有问题呢。

 

虽然我们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同案同判的说服力还是很强的。全国各地都有过相同的案例,那么至少说明陇西县法院的判决虽然过轻,但还是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的,是在法官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的。

 

当然,这并不代表此案背后没有问题。此案背后到底有无猫腻,我们暂且不说,且就当地司法机关面对舆论监督的回应看,就显得较为业余,让人感到失望,原本可以解释清楚的事情变得更为扑朔迷离。

当地检察官在记者采访中提到,如果判刑,他就会丢掉工作,家庭生活会受影响,从情与法的角度来说,既要考虑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还要考虑实际情况。这话虽然没有大问题,但是在记者面前说,就显得很没有媒体应对能力了。群众纳闷了:如果司法机关因为顾及犯罪嫌疑人会丢掉工作、影响家庭生活,该给判刑就可以不判刑,那么,刑事司法的威慑力何在;公务员的工作是工作,难道其他人的工作就不是工作了,这很容易让人们联想到司法机关是为了让其保住公务员工作而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决定。

面对媒体,当地法官的回应在法律上虽然很专业,但同样没有解决群众的困惑。“与当事人和解”“自首”“法官自由裁量权”,这些问题普通群众一般都不太懂,他们最为关心的是为何在这个案子中,这些情节存在可以使具有公务员身份的犯罪嫌疑人免予刑事处罚,在其它案件中有没有。如果法院能够在判决书中或者记者采访中进行专业的法律解释后,再进行同类案例的列举和阐述,我认为,说服的效果肯定会有所增强。

如果司法权威够高,法官判决即使对自由裁量范围有所突破,即便法官对舆论不理睬,也问题不大,但目前我国司法权威还不够,就比较尴尬了,法官判决必须要严格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之内,甚至不能、不敢有违群众对法律的基本认知。如果判决中有任何一点不符合群众法律常理认识,即便实体公正,都应该作出充分、合理、富有技巧的解释,唯有如此,才能让群众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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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辉

周辉

29篇文章 3年前更新

隆安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大文学学士、复旦法律硕士,曾在某直辖市检察机关工作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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