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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一篇司法鸡汤文《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在朋友圈刷屏,文章感情充沛,读之令人动容,但掩卷之余,突然想到,执法司法者不是更应该理性办案吗?

其实,一直以来,不管是上层,还是地方,我们都强调和提倡要避免机械办案,追求灵活办案。从解放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到“能动司法”,从坚持“三个至上”到坚持“三个效果有机统一”,这些都要求执法司法者在办案中要时刻保持人性的关怀,回应群众的关切,实现个案的正义。可是,这么多年下来,我们的司法公信力却始终上不去,司法权威也难以树立,这不得不令人反思。

强调感情办案容易导致这样几个后果:

一是选择性办案。由于办案中带有感情,必然会导致在执法尺度上时紧时松,松的时候,一个不抓;紧的时候,一抓一大片。长此以往,必然让人充满侥幸心理,导致普遍性违法,也给权力寻租带来空间。

二是同案不同判。司法官在审判中如果过分掺杂个人情感,考虑过多因素,就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这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伤害甚大。法治的核心在于稳定预期,如果同案不同判,就会让人们无所适从。当然,导致同案不同判的原因还有很多,但是,过分考虑案件背后的种种纠葛必然是其中之一。

三是和稀泥式执法。执法要讲究人性和感性,但是案件都有双方,对一方当事人投入了感情,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呢?那就二一添作五,和和稀泥吧,很多和稀泥式的判决就这样出炉了。

四是服务式执法。关于克服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问题,很多司法机关官方文件中写道:司法机关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要努力克服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观念,努力找准司法办案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结合点和着力点,服务大局、保障大局,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某些案件中,带着感情去办案,确实更容易让人心服口服,可以实现个案正义,但却对实现普遍正义无益,对提高整个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无益。

当前,我们执法司法中最缺的不是感情,而是理性、是严格。执法司法中面临的最大的问题也不是良法恶法的问题,而是法律规则的缺乏和模糊。

“理性、平和、文明、规范”,这是检察机关的执法理念。理性,始终是排在第一位的。但是,由于我国传统文化中过于强调“中庸之道”,做任何事情总想不偏不倚,无过无不及。这种思想避免了我们走极端,但是也使得我们在需要坚持一方观点的时候,总是犹犹豫豫、首鼠两端。

从感性走向理性,从德治走向法治,我们走了很长时间,也付出了很多代价,所以,我们必须坚持。

在办案中时刻保持一颗良善柔软的心,带着感情去办案,这听起来很美好,但却犹如伊甸园里的梦,作梦可以,但是不能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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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辉

周辉

29篇文章 3年前更新

隆安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大文学学士、复旦法律硕士,曾在某直辖市检察机关工作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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