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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过几轮听证,孟晚舟终于获得保释,国人暂时松了一口气。

通过此次事件,让国人了解了加拿大国的保释制度。所谓保释,是指在正式判决前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不予羁押的决定。简单说,就是犯罪嫌疑人享有一定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在拘留所里等待出庭。

在很多西方国家,一般由法官通过听证程序来决定是否保释,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犯罪嫌疑人是否会主动出庭受审;另一个是犯罪嫌疑人是否会做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英美等国,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接近80%被保释。这证明保释制度,在使犯罪嫌疑人免收审前羁押之苦方面确实起到了较大作用,并且公开听证,避免了黑箱操作,确保了程序公正。

我国没有保释制度,但有类似的制度——取保候审。但可惜的是,我国的取保适用率却长期在低水平徘徊,一直无法“雄起”。这是为什么呢?让我们大胆猜测一下,如果美国版的孟晚舟在我国被刑事拘留,能不能被取保候审呢?

由于案情重大、复杂,她首先很有可能会被公安刑事拘留30天,在这30天里,你如果想取保候审,需要向公安提出申请,但同不同意是公安一家说了算。公安好不容易把人抓进来,再放出去,肯定一百个不乐意,所以可想而之,通过率有多低。

满了30天之后,如果公安还是不想放人,那么公安就必须向检察院提出要求逮捕的申请,检察院必须在七天内做出捕或不捕的决定。因为是另外一个机关审查,所以这个时候争取不捕,变更为取保的几率相对大一些。

但是,检察院负责以后的公诉,检察官在审查逮捕的时候就会想,如果不捕,那他万一跑路了怎么办,中国这么大,到时候我公诉找谁去。算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可捕可不捕的,就捕了吧。

所以,我们国家的审前羁押率一直居高不下。后来,中央高层实在看不下去了,在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时候,又增加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就是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如果想再取保,可以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提出申请,由其对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但是其只有建议权,没有决定权,羁押变更率仍然很低。

另外一个经常为人诟病的问题是,办案机关在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羁押时,几乎都是案卷审查,很少公开听证。

上海检察院在逮捕公开化审查在全国率先开展过探索,尝试借鉴西方听证模式,打造中国式的检、警、辩三方逮捕听证程序,由警方和辩方提交证据,发表意见,检察官居中裁决。但后来一直没有很好地推开,只是如“盆景”般放着。

一路看下来,你就可以明白,排除政治因素,如果美国版的孟晚舟在我国被拘留,大概率会被一直羁押到审判。

之所以,取保候审适用率如此之低,根源在于刑事司法理念有问题。在英美国家,无罪推定的理念根深蒂固,犯罪嫌疑人没有被法院宣判有罪前,他就是无罪的,对无罪的人进行羁押是不人道的,所以,能不羁押就不羁押。在我国,还是很注重打击犯罪、社会稳定,能羁押尽量羁押。如此低的适用率,使取保异化为国家的恩赐,而渐渐失去了其公民个人权利的本来面貌。

要转变执政者的理念需要较长的时间,但是制度如果设计的好,往往也会起到加速的作用。在这方面,台湾是个值得学习的榜样。台湾之前也是检方批捕,后来碍于民意,转到法院,羁押率得到明显下降。下降之后,人们发现,社会治安也没有变得像以前想象得那么差。

即使继续由检察院审查批捕,也要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毕竟我们常说,以公开才能促公正,以公正才能赢得公信。

逮捕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对个人权利影响甚大。作为一名在体制内外工作多年的法律工作者,我真诚建议,对取保候审制度进行改革,不断提高取保适用率,电子手铐等手段为什么不能用呢。

回到孟晚舟事件,不管加美政府在这此事件背后有何阴谋,但是其司法并没有受到影响,仍在独立地公开地运作,不管政府,不问对象。在这方面,我们的司法,特别是取保候审工作还要学习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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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辉

周辉

29篇文章 3年前更新

隆安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大文学学士、复旦法律硕士,曾在某直辖市检察机关工作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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