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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下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着重对“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构成犯罪金额、司法处理方式等做出了重大调整。

本次司法解释修改有不少亮点:明确了“没按规定还款”不等于“非法占有”,更不等于构成犯罪;对于未还款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要综合信用记录等情节判断;将“恶意透支”入罪门槛由1万元提升至5万元;一审判决前已全部归还透支款可免予刑事处罚。

这一系列修改显示了再明显不过的意图:慎将“恶意透支信用卡”入刑。

近年来,信用卡诈骗犯罪居高不下,其中,“恶意透支”型犯罪占了绝大部分,不少人因为资金一时周转不灵而“动辄得咎”。

我想起了办理的第一件案子。

那是在十年前,当时银行发信用卡几乎到了泛滥的地步,每个人手中都有好几张信用卡。案情其实很简单,被告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成绩、品行各方面还不错,因为谈女朋友,所以用信用卡透支了1万多块钱,加上逾期利息、滞纳金等近2万。后来一直未还。发卡银行在催促无果后,就告到了公安。公安一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就把被告给抓了。

小伙子被抓进来后,彻底蒙了,在我面前哭得跟泪人似的。

我问他:你为什么一直没有还信用卡?

小伙子哭诉:我不知道不还信用卡还构成犯罪,我一直在想办法赚钱,等我有了钱之后立刻就还。

我有点不忍:你现在能拿出钱还银行吗?

小伙子继续哭:我家里是农村的,一下子根本拿不出这么钱。我爸要是知道我犯罪了,会打死我的。

后来,我联系他的家人,没有钱,联系了他的女朋友,联系不上,没有办法,只能起诉到法院,法官也觉得可惜,但还是判了。

那几年,这种案子很多,应接不暇,不少年轻人,还有一些企业老板因此获罪,有的运气好一点,出事后家里出钱还银行,被告就判了缓刑,但也从此有了案底;有的运气差一点,还不上钱,就获了实刑。有个民营企业老板,因为企业资金周转需要,通过信用卡透支了20万(其实是银行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后来企业资金链断链,还不起钱,也进去了。

一开始,我也觉得没有哪里不对,罪刑法定嘛!并且这种案子往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办起来效率很高,大家都喜欢办。

但是,后来我接触到“老赖”,突然发现“恶意透支”型犯罪有些问题:借银行的贷款或者借其他人的几十万、几百万借款,如果逾期未还,被法院强制执行了,仍然可以跟“逍遥法外”,但是用信用卡借银行1万块钱不及时还,就要吃牢饭,这确实有些说不过去,仔细想想,也确实有些可怕。

后来,我经常跟银行的人开玩笑:你们银行也太坏了,当时为了让人家办卡,装得跟孙子似的,恨不得把自己当大礼包给送了,一旦办好卡,就变大爷了,人家一不小心不还钱,你们还往牢里整。

朋友尴尬:没有办法啊,我们是有指标的,大家都这么干,我们也只能这么干了。还请你们司法机关多多支持啊,我们好歹是国有企业,掌握国家经济命脉啊。

 

终于,两高修改了司法解释,抬高了“恶意透支”行为的入罪门槛。正如最高法在修改司法解释说明里所说:恶意透支与使用“伪卡”“假卡”“废卡”“冒用卡”等信用卡诈骗存在重大区别,本质上系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民事债权债务纠纷,不宜过分依靠刑法予以解决。

只可惜,十年已逝。

当年,因此入狱的小伙子,现在早已出狱,但是不知道,这段经历会如何影响他的人生。

无论何时,刑罚对人的影响都是最直接、最严重、最深刻的,所以刑罚必须符合常理,必须一直懂得谦抑。

诚然,法律要变得越来越好,越来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是需要时间的,但是,我们不能让这个时间放得太久,更不能让时间停滞。

目前,高层强调要防止经济纠纷犯罪化,要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此次两高行为,其背后,是不是也有如此的考量。那么,这将是一个很好的开始!

有时,我问自己,如果再回到从前,我会不会拿出自己的钱帮那个小伙子还上欠款?如果我拿出钱帮他还上,这到底是纵容犯罪还是帮他救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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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辉

周辉

29篇文章 3年前更新

隆安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大文学学士、复旦法律硕士,曾在某直辖市检察机关工作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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