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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日,广大群众格外关心的宋喆职务侵占案终于一审宣判,宋喆获刑6年。宋喆获刑实为咎由自取,你偷人家老婆就算了,这还只是道德问题,但是如果连人家公司的财产都不放过,那就太过分了,就有可能上升到刑事问题了。

 当然,宋喆也不是一点贡献也没有,他以亲身经历为广大群众,特别是企业高管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完美地诠释了什么是职务侵占犯罪,触犯该罪会得到什么处罚。

关于职务侵占,很多群众确实不甚了解,包括某些律师,也是如此。当初,王宝强向警方报案时,有的律师并不看好,认为宋喆是帮马蓉转移财产,而马蓉和王宝强是夫妻,所以宋喆构罪比较困难。但是,就像王宝强当年成名不走寻常路一样,这次王宝强打离婚官司也剑走偏锋,请的是刑事律师,果然一击必中、一箭双雕。

 转移夫妻财产确实很难构成犯罪,但是宋喆转移的是王宝强公司的财产,不要说宋喆转移不行,就是马蓉转移公司财产,也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什么是职务侵占?

 构成职务侵占罪,必须要满足四个条件,第一,要是公司、企业的人员;第二,要利用职务便利;第三,侵占的必须是公司的财物;第四,财物价值6万元。从这四个方面来看,宋喆坐牢确实是妥妥的。

 应该说,职务侵占罪是我国现行刑法特地为保护民营企业“量身定做”的罪名,因为只有民企的人员,只有民企的财产被侵犯的,才构成此罪。同时,这里的“量身定做”还有另外一层含义,在某种层面上,也体现了我国刑法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财产的不平等保护,同样是企业,为什么侵占国有企业财产3万元就构成犯罪,而侵占民营企业财产非要达到6万元呢?

 但即使如此不平等保护,近年来,职务侵占犯罪依然多发高发,成为公司经济犯罪中的主力。不少商业大佬因此翻车,比如蔡达标、顾雏军、吴小晖等,更有一些公司高管因此入狱。

 为什么会发生职务侵占?

 关于职务侵占行为发生的原因,国内外理论界已经研究很多,流行的有三角理论、GONE理论和风险因子理论等,其中,最经典的是三角理论,该理论认为,职务侵占的产生是由压力、机会和自我合理化三要素组成。

 压力,是指职务侵占者的行为动机,通常有:经济压力、恶癖的压力,与工作相关的压力和其他压力。就宋喆而言,其压力来源比较复杂,应该既有经济压力,也有来自马蓉方面的压力。

 机会,是指可以进行职务侵占而又能掩盖起来不被发现或能逃避惩罚的时机。从这个角度来说,王宝强对于宋喆犯罪是有责任的,谁让王宝强天天在外面拍电影,而疏于公司管理呢。

 借口,是指职务侵占者往往要为自己的侵占行为寻找一个理由,使自己的行为与其本人的道德观念、行为准则相吻合,当然,这一解释本身是否真正合理在所不论。比如,宋喆在自己的内心中,肯定是坚信自己是为了“伟大的爱情”。

 那么,如何防范和应对职务侵占犯罪呢?

就公司老板来说,其有双重责任,一方面,要树立“企业法人”的理念,自我克制,切实防止自己成为职务侵占的主体。简单说,就是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公司的财产就是个人财产,不能随意地把公司财产搬回家。另一方面,要针对企业特点,建立健全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定期进行合规审查,重视内部合规文化建设,一旦发现有员工犯罪问题,坚决予以查处,以儆效尤。

 对公司员工,特别是公司高管来说,职务侵占是一个必须高度警惕的罪名。首先,要知道职务侵占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和表现形式,知道罪与非罪的界限。其次,不主动去追求和实施侵占行为。最后,对于一些判断较为模糊,游走在罪与非罪的手段,要高度警惕,比如,虚设中间交易环节,从中赚钱差价的行为;比如,与公司存在经济纠纷而截扣公司款项的行为等。

一个宋喆进入了,但是还有不少“宋喆”在潜伏。防范职务侵占,必须从上至公司老板、下至公司门卫抓起,这样,才能够确保企业“风清气正”、基业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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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辉

周辉

29篇文章 3年前更新

隆安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大文学学士、复旦法律硕士,曾在某直辖市检察机关工作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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