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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当事人签认罪认罚具结状。在具结状上,检察官给的量刑建议是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建议幅度也太大了。当当事人看到这个建议时,不由的紧张起来。
 
“能不能建议缓刑?”当事人弱弱地问。
 
“不行,缓刑由法院决定”,检察官正气凛然。
 
“那缓刑可能性大么?”
 
“可能性挺大,但最后由法官决定。”检察官稍稍松了口,给了点希望。
 
人为刀俎,我为鱼肉,这不是势均力敌的互相妥协,而是无可奈可的城下之盟。即使没有建议缓刑,也得签字。
 
如无意外,这个案子将以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走下去,在较快的时间内以较简化的诉讼程序结案。由于该案有诸多从轻情节,如无意外,大概率会判缓刑。但在检察院的时候,检察官为什么就不能给个更为从轻的缓刑建议呢。
 
我们推出认罪认罚制度,是为了繁简分流,提高办案效率。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司法机关就可以简化证据收集,简化诉讼环节,提高诉讼效率。但这同时也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一旦认罪,就自愿放弃了法律所赋予的正常的诉讼权利,而只适用简化、快速的诉讼程序。那么,司法机关就应该在量刑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奖励,这种奖励最应该体现在检察官审查起诉案子的时候,而不能仍然把当事人罪关心的量刑问题扔给法院,如果老是那样,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积极性肯定不高。
 
在认罪认罚制度中,检察机关起着主导作用,这是由检察机关的职责定位决定的,因为,在庭审前检察官就是“站着的法官”。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官或许是由于怕麻烦,或者由于怕担责,在量刑优惠建议方面总是不那么给力,特别是当事人最为关心的缓刑方面,总是支支吾吾,甚至出尔反尔。
 
我国的认罪认罚制度推出时间还不长,还有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不仅需要司法机关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加以完善,还应该吸纳律师的意见建议,因为这项刑事制度中,最不能缺失的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声音。
 
作者周辉,京衡律师事务所工作,中国法学会会员,微信号:13641976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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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辉

周辉

29篇文章 3年前更新

隆安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大文学学士、复旦法律硕士,曾在某直辖市检察机关工作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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