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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和相关典型案例,针对当前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从实体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政策把握等方面作了规定。

刚刚过去的2018年,在国家的强力打击下,互联网金融行业是雷声滚滚、一片哀嚎,在短短数月间,执法司法部门办理了一大批非法集资案件,甚至出现了P2P公司高管排队进看守所的“盛况”。

这是我们国家在打击刑事犯罪、加强社会治理中的常见作法,几乎每年都会针对某一类或某几类犯罪行为开展专项打击行动。比如,非法集资、电信诈骗、侵犯个人信息、“套路贷”等专项打击行动。

行动的套路往往是:某类犯罪日益猖獗,导致一些极端事件发生,以致民怨沸腾,后来国家看不下去了,便要求执法司法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只见中央一声令下,全国上下一盘棋,公检法配合到位,短短数月,便可破获、办结大批此类犯罪,从此该类犯罪便“一蹶不振”,有的甚至“销声敛迹”。

“严打式”执法确实见效快,但是这种集中化、运动式办案方式的弊端也非常明显。

这种做法会误导民众的司法感观,影响民众对犯罪危害性的判断。以严打非法集资为例,从坊间舆论看,很多人关注的不是非法集资的危害性,而是P2P公司高管受到怎样的刑事处罚;对非法集资的“危害性”解读不是因为其对“金融管理秩序”“公民财产安全”造成多大的伤害,而是政府定点打击的结果。这样的结果,显然与决策部门的初衷相悖,“严打式”执法究竟能否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显然值得商榷。

更严重的是,正常的执法司法行为一旦染上了政治色彩,便会不自觉地突破罪刑法定、程序法定的界限,走向扩大化、任意化。比如,在去年的非法集资打击行动中,就出现了不当扩大共同犯罪的司法认定范围、资金用途尚未查清便定罪、不区分“合格投资人”与“一般投资人”等问题。

正因为此,最高执法司法部门才不得不对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作进一步的说明,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先不说这种“先执法、后解释”的做法是否符合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就从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来说,伤害较大。

我们国家之所以热衷开展专项打击行动,背后有诸多因素,但究其根本,还是计划经济时代“集中力量办大事”执政观念在作祟。此种观念,应用到行政、经济领域尚可,但如果用来指导执法司法工作,值得反思。

凯撒在著名演讲《惩处阴谋家》中提到,“当一个政府被无知或无原则者掌握时,施加于罪有应得的合适对象的任何一种新的严厉刑罚,都会被作为例子援用于那些罚不当罪的不合适的人身上”。多年后的今天,此话仍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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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辉

周辉

29篇文章 3年前更新

隆安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大文学学士、复旦法律硕士,曾在某直辖市检察机关工作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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