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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见义勇为”制止女邻居被入室侵害,反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拘14天的在福州工作的黑龙江小伙赵宇,引发全国舆论广泛关注。

据当事人赵宇表述,20181226日晚,他听到楼下有人呼救,便下楼查看,及时救助了正被施暴的年轻女子小邹,在此过程中他踹到施暴男子的腹部。后经鉴定,该男子内脏损伤伤残达到二级。3天后,赵宇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拘。14天后,检察机关不予批捕,赵宇被取保候审。

施暴者安然无事,“见义勇为”者反倒被拘,两者境遇反差让人大跌眼镜,有违人们朴素的正义观。

正当防卫是人之天然本性,“见义勇为”型的正当防卫更是人性本善的象征,是我们这个社会弥足珍贵的善举,所以,刑法才把正当防卫作为行为出罪的法定事由。

根据刑法规定,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自昆山龙哥事件起,我国司法机关对于正当防卫行为的认定不再那么严苛。如果媒体报道中涉案当事人所述属实,赵宇的行为确可以构成正当防卫,即使其防卫有所过激,也应该是在社会和法律可以宽容的范围之内。

原本一件社会正面新闻,却闹成如此这般,甚至动摇了人们对“见义勇为”的认同,动摇了社会的良善根基,其中,最值得反思的是侦查机关“动辄羁押”。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办案习惯和绩效考核等因素,刑事侦查机关刑拘较为任性,对于这种有伤害结果发生的案件,时常会先刑拘再说,而不去仔细调查、分析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虽然在公安后面还有检察把关,但即使检察机关不批捕,涉案当事人也被羁押了十几天甚至37天。

根据刑诉法规定,对被刑拘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但在实践中,涉案当事人一旦被刑拘,经常会被羁押到最长期限。

对于这个案件,检察机关应该积极履行监督职责,更进一步,不能仅不批捕了事,更要监督公安撤案。不批捕并不代表无罪,公安还是有可能让“僵尸归来”。只有彻底地撤销案件,才能让当事人安心,让社会安心。

司法判断对社会行为和风尚有着重要的引领作用。在南京彭宇案发生后,人们一度对应不应该扶助他人产生了怀疑,对还要不要坚守朴素的道德产生了疑问。那还只是民事纠纷,而这却涉及刑事犯罪,希望相关司法机关不要再以此来考验人们的良知和信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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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辉

周辉

29篇文章 3年前更新

隆安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大文学学士、复旦法律硕士,曾在某直辖市检察机关工作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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